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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索赔指引

作者:    信息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20-07-02

关于报案:对于已参加全市统保的学生(5元保险)出险,如未涉及死亡、伤残的不用报案,治疗过程中保留好医院的所有单据(特别是医疗发票),等学生康复后按所需资料表准备好材料快递或上门提交至保险公司;如涉及死亡、伤残的需及时向(0755)95518报案。


保险责任: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(指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),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、或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,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付赔偿金。

赔付标准:教育局统保的学生意外险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最高为10万元;意外医疗费用补偿限额1万元。医疗费用需符合“地方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”(通俗可理解为社保目录内的治疗及用药可以报销,非社保目录内的治疗及用药会剔减);没有免赔额,也没有设赔付比例,符合条件的会在限额内进行赔付。


常见问题:

  1. 使用了少儿医保的能否继续报销?可以的。学生意外险是对少儿医保的一个补充,使用少儿医保时统筹医疗支付部分不再重复报销,但对于住院个人支付部分、门诊个人支付及家庭通道(扣父母社保账户)可以继续报意外险。

  2. 本保险仅承担意外身故、意外残疾、意外医疗的补偿。因治疗产生的误工费、车费等不在本保险报销范围内。

  3. 索赔材料自受伤之日起2年内递交有效。

所需资料:


必备资料:

  1.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→填写完整

  2. 收款人的身份证(正反)及银行卡复印件;

  3. 出生证或户口本复印件(二选一)→用于证明收款人与被保险人的监护关系;被保险人本人收款无需提供;

  4. 校方垫付医疗费需由校方收款的:

  5. 校方对公账户收款的只需在申请表及委托书上加盖公章;

  6. 校方老师收款的还需补充收款人的身份证、银行卡、工作证明(限委托2000元(含)以内案件)。

    注意:校方收款的委托书上委托人必须为监护人签名并留存联系电话,便于核实委托的真实性。


医疗费用补偿:

  1. 涉及门诊:需提供每次就诊的病历记录、拍片报告单(胶片不用)、费用明细(发票上已打印的不用,简单拍片、换药的可以不用)。

  2. 涉及住院:需提供出院证明、费用总清单。

  3. 医疗发票原件。注意:发票原件正中需带有“财政”或“国税”字样监制的章,无上述字样的请让医院重新提供。


伤残补助:

  1. 涉及伤残的提供司法机构或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》原件

  2. 出院证明

 3、保险金分配公证书


死亡补助:


  1. 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明原件、户籍注销证明原件(收取其中一份原件,其他复印件);

  2. 事故证明原件(如交通事故证明等)

 3. 保险金分配公证书


材料递交(上门或快递)地址: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A座22楼校园险服务小组;收件人:李小姐/王小姐;收件电话:0755-25251212,0755-25251213.

交通:公交站-罗芳中学、地铁-2号线新秀站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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